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(试行)>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18〕149号)的规定,只有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作为抵扣凭证。具体来说,以下情况下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:
1.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,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含税金额,且该货物的实际价格低于增值税税率时,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扣除;
2.如果购买的是免税农产品,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。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,那么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。
因此,如果您想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,请确保您所购入的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是包含增值税税率的,并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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